2016-10-14 12:37:23
新京报快讯 12日,有媒体报道称“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36年未改, 800元起征点挤压实习生”引发关注。记者采访得知,现在大学生在各公司单位实习时,如果报酬超过4000元会被扣除20%的税费,而4000元以下将直接扣除800元。对此,很多大学生表示非常不解,认为税负过重。
一位正在京实习的外地大学生告诉记者,自己收到单位打到卡上的实习报酬,都会在总额的基础上扣除20%的劳务报酬税,后来上网查了才知道实习生和正式员工的工资缴税标准是不一样的。“有些不解,也很生气。我现在能力有限,一个人在北京,只靠实习工资生活,还扣这么高的税,负担特别大。”
随后,新京报(公号ID:bjnews_xjb)记者采访了北京地税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实习生不和实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界定为劳务报酬来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单位可替实习生代扣代缴,实习生也可以本人去税务大厅自行申报。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11项个人所得的其中一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均应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颁布实施以来,已经过了36个年头。截至目前,进行了6次修正。然而,有关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却从未修改过。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副研究员蒋震认为,这是在分类税制设计的情况下出现的问题,其实劳务报酬的税制设计应该和整个经济发展相适应。
据其介绍,现在正在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目前相关部门应该在制定方案,如果进行顺利,这些问题或将得到解决,但时间表尚不确定。
不过,也有人士认为,2012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曾就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做出明确,这些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等灵活用工人员取得报酬的性质,应该属于工资、薪金而非劳务报酬。
记者注意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而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