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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基础

2016-06-12 11:00:41   

  行政处罚,其前提是“发生了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必须“查清事实”才能进行处罚,必须查明违法行为“是谁造成的”?对违法行为人,依据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依法”进行处罚。行政处罚不具有随意性,必须依法进行,依据《行政处罚法》进行处罚。

  侵占他人场地晒紫菜引发冲突

  2015年9月27日福建省深土镇南境村村名李修丽(化名),未经陈贵全同意将自家的紫菜网晒在陈贵全的承包地上,被陈贵全家人发现后,陈贵全家人将李修丽家的紫菜移至相邻的地块上。李修丽和陈舒英(化名)(陈舒英是李修丽的女儿)一起出来对陈贵全家人进行辱骂。由于两家素有恩怨。在事发之前,李修丽丈夫及其儿子将陈贵全大哥打伤致死,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李修丽丈夫和儿子正在服刑)。双方口角演变成了肢体冲突,经深土镇南境派出所出面制止后平息事态。双方人员被带到派出所,民警对此事展开调查,同时调取了相关监控录音录像。事后,南境村委会出具证据,证明李修丽侵占了陈贵全承包地,所晒紫菜晒在陈贵全家的承包地上。

  2015年9月27日发生纠纷后,南境派出所出警;2015年9月28日南境派出所将涉案人员送到漳浦县公安局,并委托漳浦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作伤情鉴定。2015年9月30日漳浦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学鉴定表明: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双方人员各有伤情;李修丽一方两人,李修丽轻微伤,陈舒英系李修丽的女儿,没有受伤,而另一方:陈福成、陈良美、陈玉敏、林秀贞(三人轻微伤);伤情鉴定显示:李修丽一人导致另一方三人受伤,李秀丽涉嫌殴打他人。

  行政处罚:李修丽被殴打

  2015年11月26日南境派出所办案民警出具《办案说明》《办案证明》是“李秀丽被殴打、李秀丽无还手能力”。同日,漳浦县公安局分别对村民陈福成、陈良美、陈玉敏、林秀贞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四人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行政处罚。

  2015年11月26日南境派出所对陈福成、陈玉敏、陈良美、林秀贞下达《处罚告知书》《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呈请传唤审批报告》同一天下达,而《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是同一天下达。本案从2015年9月27日报案,9月27日立案,9月28日伤情鉴定,9月30日出具伤情鉴定结论。2015年11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跨度:近两个月。

  2015年11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至今,已经超过180天没有作出处罚。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时效最长为180天。

  以事实为依据,是司法的基本准则

  江平法律咨询机构专家组认为:行政处罚必须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查清事实”进行处罚。如果陈贵全反映情况属实,那么:漳浦公安局法医鉴定结论:李修丽一人导致三人受轻微伤,显然李修丽涉嫌殴打他人或者互殴。南境派出所出具《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李修丽被殴打自相矛盾。

  行政执法机关只有查清事实,依据查清的事实进行处罚。此案纠纷发生的四个环节如下:(1)、因晒紫菜网引发的纠纷:李修丽未经他人同意侵占别人场地晒紫菜网,陈贵全的家人发现后,将李修丽晒的紫菜网移动到相邻的地方;(2)李秀丽见陈贵全家人发现并移动紫菜网后,不但不纠错,还破口大骂;(3)辱骂时间稍长,且辱骂超越底线,触及到丧子失去亲人之痛;(监控显示辱骂时间,辱骂内容);(4)本案涉案李修丽的女儿陈舒英参与;由此可见,李修丽是本案的过错方,是引起事端纠纷的发起人。

  漳浦县公安局南境派出所《案情调查报告》认定:李秀丽被殴打,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显示李修丽涉嫌殴打他人或者互殴。公安机关法医鉴定结果显示:陈玉敏、陈良美、林秀贞不同程度的轻微伤,三人的伤情从何而来?法医鉴定结论与公安机关调查结论“自相矛盾”;

  2015年11月26日南境派出所办案民警出具《办案说明》《办案证明》是“李修丽被殴打、李修丽无还手能力”。而漳浦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报告》李修丽一人导致“三人”受伤。

  两位办案民警在漳浦公安局已经做出伤情鉴定后,还做出案件案情《证明》《说明》是“李秀丽被殴打、李秀丽无还手能力”;该《说明》《证明》与事实本身相互矛盾。

  从立案、查案、结案、处罚,都必须依据“事实”。本案中如果是李修丽的过错侵占他人承包地晒紫菜引起,并出口骂人,那么过错方是李修丽;漳浦公安局《法医鉴定报告》证实:无论是李修丽一人殴打四人还是李修丽及其女儿共同殴打四人,其结果是李修丽一人导致三人受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只能是“李修丽殴打他人或者互殴”。

  漳浦公安局《法医学伤情鉴定》不符,且自相矛盾。而漳浦公安局《法医学伤情鉴定》是对纠纷定性的关键性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都必须依据《法医伤情鉴定》对案件纠纷“定性”。李修丽被殴打与事实明显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李修丽一人导致其他三人受到“轻微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殴打他人的,符合第 (三)款规定“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情形”,李修丽的行为,应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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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