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13 10:53:45 作者:美晶
今年全国“两会 ”期间,30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议案”,半年之后,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8年多来,在培育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和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农业农村经济不断发展,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
农业部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到今年6月底,全国合作社达140多万家,平均每个行政村接近3个合作社;入社农户9900多万,覆盖全国38%的农户。快速增长的合作社数量与日益多元化的营运模式,让修法成为必然。
一位参与了人大常委地方调研的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修法关键主要集中在成员资格界定、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合作社内部的信用合作等若干方面,“拓围”经营范围成为地方集中呼声。
而此前有媒体报道,中国农业大学专家透露,解决合作社融资问题是此次法律修订的关键。同时,包括乡村旅游合作社等有望纳入法律适用范围。
合作社法已到“必修”阶段
2007年7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至今已走过8年历程,眼下步入“修法”节点。作为今年“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江苏无锡大学生村官朱虹认为,现在的农民合作社已经不光是简单的种植、养殖,已经延伸到农业休闲、农业观光和乡村旅游等许多方面,而在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这些内容都没有涉及,因此应及时对法律进行修订。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张晓山认为,随着农村分工分业深化、农民分层分化加快,农民合作的愿望越来越强,合作内容、合作层次、合作领域的需求更加多样,推动了农民合作形式多元化发展,涌现出社区股份合作、土地股份合作、信用合作、联合社等多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社。但是,这些类型的合作社突破了专业合作的界限,超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范围。需要尽快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增加法律调整对象,为多元化多类型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比如说,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农民成员是自然人还是户,因此有的合作社将自然人作为成员,有的以农户为单位作为成员,而有些合作社按自然人分配投票权,理不顺治理机制,就会影响内部利益关系”,张晓山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同时,也有一些合作社出现了管理不民主、财务制度不健全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监管制度。”
修法调研经营扩围呼声高
近段时间,人大常委在多地启动农业合作社修法调研,经营“扩围”成为地方实践的集中呼声。
今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到四川调研时,四川省有关部门即提出建议:拓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适用范围,并且突出合作社成员特别是农民成员的主体地位,完善形成兼顾成员贡献、资本回报、风险控制等因素的盈余分配制度,并通过建立合作社退出机制、逐年增加投资规模等方式,强化合作社扶持政策。“从地方调研情况来看,有一种呼声最高,即要求放宽经营范围。”一位参与了调研的农业部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按照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合作社被规定为”同类农产品 “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但事实上,无论是从一、二、三产业融合的要求来看,还是从实践情况来看,早已大大突破了”同类“产品这一项规定”。
据了解,农民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已经在实践中不断拓展,已经突破了“同类”产品和“同类”服务的界限,经营产品不仅限于农产品,一个合作社为农民提供了从产前到产中、产后多种产品生产经营的多元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