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29 08:56:03 来源: 人民网 作者:顾言
对于“饭局红线”,多地纪委都曾发文警示。而对党员干部来说,吃饭事小,但“出局”事大!如何防止触碰“饭局红线”,这份指南请收好!
赴饭局前须“三问”!
一问:谁买单?
注意:“公款买单”是大忌
私人聚会“公款买单”是大忌,买单者“误人误己”,参加聚会的党员干部也会“被牵连”,使本可轻松愉快的私人聚会变了味。
二问:和谁吃?
注意:应拒绝明显带小圈子性质的聚餐
私人聚会要特别注意参与对象,除了客人来访、朋友聚会等正常人情接待往来,其他以同学会、老乡会等名义举办的明显带有小圈子性质的聚餐活动,应明确拒绝或自觉回避。当然,不涉及公款、不涉及业务关系的同学间、老乡间单纯的小聚会,不属此列。
三问:在哪吃?
注意:“单位内部接待场所”挺敏感
公职人员不得出入私人会所,更不得在私人会所、高消费娱乐场所安排吃请或参与他人安排的吃请。此外,“单位内部接待场所”也比较敏感,比如装修不错的食堂。
这20种饭局不能去!
(推荐参考)
1. 不准参加公务宴请
【条规释义】公务接待必须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接待标准。超范围、超标准安排的公款接待,应属于公款宴请。
2. 不准上下级之间搞互相吃请
【条规释义】确因公务活动,需上级单位或下级单位接待安排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上下级之间,不应安排其他无实质性公务活动的互相吃请。
3. 不准同城之间安排公务用餐
【条规释义】市区或同一县(区)各部门之间的公务活动,应个人自行安排用餐,既不得使用本单位公款买单,也不能接受公款接待。
4. 不准接受基层单位吃请
【条规释义】到乡镇等基层单位开展公务活动,确需接待安排的,原则上应在乡镇“廉政灶”等单位内部食堂就餐,不得让基层单位安排宴请。
5. 不准接受异地接待
【条规释义】到辖区以外的地方开展公务活动,应按照公务出差有关规定自行安排用餐。确因条件所限无法自行安排用餐的,出具公务函后可由对方单位按公务接待标准安排,但不得接受公务活动区域之外的异地宴请。
6. 不准接受村级组织安排的吃请
【条规释义】到村级组织开展公务活动,原则上应自行安排用餐,不得接受接待安排甚至宴请;确需对方协助安排的,应自行支付餐费。
7. 不准接受企业安排的吃请
【条规释义】到企业开展公务活动,不得接受接待安排甚至宴请,确需对方协助安排的应自行支付餐费。
8. 不准到企业搞变相吃喝
【条规释义】公务用餐应安排在单位内部接待场所或者政府定点采购的饭店,不得利用企业的招待场所搞变相吃喝。不得参加由企业组织的宴请活动,更不得要求企业为单位或个人的宴请活动买单。
9. 不准公务外出期间公款吃请
【条规释义】外出参加会议、考察和学习培训等活动,应严格遵守有关纪律,不得借机互相吃请;更不得公款吃喝,不得用公款报销应该由本人支付的用餐费用。
10. 不准参加带有公务接待性质的夜宵
【条规释义】公务接待不得安排夜宵。以任何理由产生的夜宵费用,均应由个人支付,不能公款报销。
11. 不准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吃请
【条规释义】当事人、请托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吃请,应当拒绝。对于其他吃请人情况、吃请动机、吃请范围不明的饭局,也应自觉回避。
12.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务执行的吃请
【条规释义】执行特定公务期间,除了正常公务接待,应拒绝其他一切可能影响正常公务活动的吃请,更不得借机大吃大喝。
13. 不准用公款宴请私客
【条规释义】公务接待对象是指到本单位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经批准按规定予以接待的人员,非上述对象一律不得安排公务接待。
14. 不准在内部接待场所宴请私客
【条规释义】单位内部接待场所必须用于本单位正常的公务接待,不得用于接待本单位干部职工的私客,也不得出借给外单位人员接待私客。
15. 不准在内部接待场所搞变相吃请
【条规释义】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或超标准装修、装饰单位内部接待场所,同时内部接待场所必须严格按照公务接待标准,不得变相搞大吃大喝。
16. 不准参加在私人会所或高消费娱乐场所安排的吃请
【条规释义】公务接待不得使用私人或企业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公职人员不得出入私人会所,更不得在私人会所、高消费娱乐场所安排吃请或参加他人安排的吃请。
17. 不准参加同学会、老乡会等带有小圈子性质的聚餐
【条规释义】私人聚会也要注意参与对象,除了客人来访、朋友聚会等正常人情接待往来,其他以同学会、老乡会等名义举办的明显带有小圈子性质的聚餐活动,应明确拒绝或自觉回避,更不得以权谋私、用公款买单。
18. 不准参加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宴席
【条规释义】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提倡简朴,防止大操大办,大吃大喝。对于他人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宴席,不盲目捧场,应自觉回避。
19. 不准参加各类带有敛财性质的宴席
【条规释义】借举办各类宴席之机,收受平时无正常人情往来对象所送的礼金,是一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公职人员既不应举办这类具有敛财性质的宴席,也不应参加。
20. 不准参加其他违反规定、有损形象的饭局
【条规释义】吃请聚会既要遵守党纪条规,分清时间场合;也要尊重当地一些风俗习惯,注意社会影响。对于一些明显违反纪律规定、违反公序良俗、可能损害党员干部队伍形象的饭局,应自觉回避。
以上,“公职人员不准参加的二十类饭局”为浙江丽水版规定,广大公职人员可参考借鉴,千万别踩中“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