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网 > 观点.评论

厘清“言论自由”的内在逻辑和边界

2015-11-10 08:54:53   

“言论自由”的学术含义见仁见智,政治含义泾渭分明。中国社会内部对它存在持久的争论,西方则不断选择它作为政治上攻击中国的靶子。在互联网时代,围绕这个问题形成了各种因素错综交织的舆论阵地,中国主流社会在党的领导下正确阐释它,牢牢守住它,治理好它,关系着整个国家的未来。

  言论自由是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权利,宪法同时申明四项基本原则,这意味着言论自由必须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契合并统一。言论自由第一外在形式往往被一些人看成新闻自由,但世界上不存在绝对意义上的新闻自由。在中国,媒体都应当对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等高度负责,毫不含糊,也无需争议。

  如果在意中国的发展成就和现代化进程,当一些内外力量试图挑战中国根本政治制度、削弱党的威望时,有底线和理性的媒体不难与它们划清界线。决不应对那些简单粗暴解构中国秩序的论调擅自打开任何口子。

  值得注意的是,在现实中,围绕“新闻自由”的争议在很多时候并不涉及对四项基本原则的态度,希望媒体“不报道、不评论”,进行“低调处理”的,时常是一些具体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机构,针对的是日常工作遇到的具体问题,比如一些突发事件。

  应当说,那些部门和地方在一定意义上扩大了“正确舆论导向”的内涵,从对它们工作有利,帮它们便于处理工作麻烦的角度向宣传部门提出要求。媒体对它们做这样的全面配合是否对国家整体有利,值得认真探讨。

  首先,四项基本原则不是抽象的,各级政府部门总体上是国家大政方针的实施者。它们的工作得到媒体的一定配合也是应当的。其实在全世界,主流媒体都与政府保持“良好关系”。另外,“正面报道为主”也是在中国以往经验基础上形成的重要原则,它应当是新闻报道的座右铭之一。

  尽管如此,舆论有其自身的规律。当媒体与个别权力部门在日常工作层面公开深度配合时,它们在民众中的影响力有可能会打折扣。媒体有一定“自由度”,“能发出自己的声音”是公众普遍期待的,当媒体满足不了这种期待时,互联网时代的舆论场就会冒出形形色色的替代品,其结果反而会造成国家对舆论影响力的下降。

  一些部门和地方为工作方便,一旦出什么事情,希望舆论环境完全是善意的。但这不是互联网时代所能希望的。实际上,互联网开放不可逆,众声喧哗无法避免,所有政府机构都需有一定舆论承受力。上级部门应当对下级部门受舆论批评时审慎处之,舆论也不能自以为是,逼有关部门太急,应给处理问题留些时间,从而共同创造更多“言论自由”的博弈空间。当然,有些势力利用事端扩大话题是应当反对的。

  客观说,如果在太多事情上对舆论刚性管理,一个部门或地方暂时轻松了,却把它该做的舆论工作挂起来,留给了国家。现代治理的规律是,所有部门机构都需在一定的舆论“干扰”下工作。如果大家都避免一时的干扰,会在更广泛范围内出现一些难以意料的后果,对社会公信力造成潜在冲击。这就好比有些企业不积极治污,直接把污染物排进江河,最后国家只好投入更多资源做更艰难治理。

  比如中国各地出过很多突发事件,由于可以理解的原因,有些当地政府希望少报道些,避免形成“炒作”。这种情况一再引发争议,它们对公众信心所造成的损害如同次生灾难。这样一来,一些地方上本来不具有全局意义的事件客观上对党的执政资源做了消耗,由此对国家造成的软损害是很难计算和弥补的。

  正确舆论导向必须坚持并发扬光大,但它的作用应当是帮助国家走在正确的道路上,动员全社会落实党的大政方针,它不应成为对具体部门和地方工作的全能保护伞,它也做不到。

  每个部门都应承担起自己的舆论责任,要有国家意识、大局意识,这样稍微麻烦些,处理问题的成本稍微增加些,但整个社会却会轻松得多,大的稳定和自信将得到进一步巩固。如果所有部门都能朝这个方向改进,围绕“言论自由”的大部分争议就有可能逐步解决,国家的团结将得到新的夯实。

  作为媒体人,我们真诚希望每一个部门和地方对新闻战线提出的要求会逐年减少,它们自己应对舆论更积极、更有魄力,也更有承受力。上级机关应支持鼓励这种担当,舆论也应有树立自己对形成有效互动同样负有责任的意识。总之,在言论自由这个体系中,社会所有要素都不应仅仅是消费者,而应当做建设者。需要在党的坚强领导下,逐渐厘清社会主义条件下言论自由的内在逻辑和边界,形成全社会的共识。

环球时报
责任编辑:徐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