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16 12:06:23 作者:王云帆
要预防“拦道喊冤”的一再重复,疏通纠纷解决的司法管道,让制度化正义普惠于每一位诉讼参与人是必由之路。对“拦道喊冤”等闹访事件的处理,其实就是法治的一块试金石。
据报道,去年3月,广东省珠海市有多位村民拦道向市领导下跪反映问题,事后,周健文、郭枝荣等5人被抓,时间最长的被刑拘3个多月。近日,他们分别拿到不起诉决定书。检察院的结论是,周健文等人虽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或妨害公务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以及有认罪、悔罪表现,均决定不起诉。
在刑法上,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一罪名的成立,前置的“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和后发的“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必需同时具备。至于聚众的原因是因为上访、还是因为讨薪又或是别的,并不在法律规制的范围之内。
正因为如此,司法实践中的这类案件并不少见。举凡“拦车上访”“拦车讨薪”等等,在案件的起因上多引人同情,在危害后果上又确实造成了特定时间和特定地点交通秩序的混乱。对此,公安司法机关常见的应对之策,就在分离可能的冤屈本身和“喊冤”这一形式上了。
从法律上解释,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立案侦查、甚至被移送审查起诉,这与“喊冤”并无直接关系,而只是与喊冤的方式、方法和手段有关联。水源地的污染不解决,水流就不可能清澈。公民的“喊冤”权(控告、申诉权)也是为宪法所确立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即便因“喊冤”方式、方法违法而受司法惩处,行为人所喊之“冤”,仍值得关注并需依法及时有效处置。
回到“拦道喊冤”事件本身。首先应该承认,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阶层细化的加速,一些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正在经由上访的形式集中展现出来。“拦道喊冤”,拦的不是别人的车,而是更高领导的车。这一纠纷解决路径,本身意味着对人治的高度依赖。
另一方面,“闹访”的存在其实也是现实社会的映照。“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这样的段子广为流传,在一定程度上也刺激了“闹访”的明滋暗长。
要预防“拦道喊冤”的一再重复,疏通纠纷解决的司法管道,让制度化正义普惠于每一位诉讼参与人是必由之路。如果访民不闹也能化解冤屈,“拦道喊冤”也就完全没了必要。因此,根本性的应对之道还是从自身出发,不断改进工作程序和工作态度,积极主动地帮助访民解决实际问题。对于正行走在“建设法治国家”道路上的中国,对“拦道喊冤”等闹访事件的处理,其实就是法治的一块试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