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14 10:30:01 作者:林济生
据媒体报道,在北京昌平某敬老院,年近九旬的刘银不幸被同房舍友、80岁的李福殴打致死。经鉴定,李福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暂不具备受审能力。刘银老伴和子女6人将李福及其女儿和这家敬老院告上法庭,索赔40余万元。12日上午,此案在昌平法院开庭,两被告当庭均称死亡与己无关。
老人之死令家属陷入悲痛,但要想胜诉,还需要对死因进行充分举证,让法院确认死因确系舍友殴打所致。如果法院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确定死因,那么这起民事案件可能需要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查出结果后另行恢复。
如果法院认定死者确为李福殴打致死,那么,各方的法律责任不会因为推脱而减损。李福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这并不能直接推定出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其被鉴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李福女儿方表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是李福的监护人,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序位监护人,如果李福没有配偶且只有一个女儿,则其需要承担监护人的责任,如果存在其他子女,则须追加被告,共同担责。
敬老院代理人表示其与原告仅仅存在合同行为,并与李福女儿就是否先行告知其父存在精神问题僵持不下,但其实这些都不能构成免责理由。敬老院对于死者本就有着安全保障义务。《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养老服务机构收养老年人应当要求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体检证明,不得接收精神病患者;应当为收养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为老年人检查身体;应当建立夜间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夜间监护工作。可见,养老院不仅在接收老人时对其精神状况有审查义务,还须实时监测老年人的身体心理状态。同时,《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也要求对生活自理、生活部分自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区分对待,并要求“评估老人不安全的因素,制定意外灾害、常见意外的预防方案,定期检查安全程序落实情况”,将生活半自理的老人与精神状况不佳的老人安排在同一房间,这显然没有评估到不安全因素,为悲剧埋下了伏笔,难脱其咎。
这起悲剧也为所有养老机构鸣响警钟。养老服务人员需要有超出普通行业从业者的责任心,更须将法定义务和行业标准落到实处,用法律的阳光与爱心的明灯照亮“夕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