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10 16:20:36
近日,青岛市一大排档涉嫌宰客,一只虾卖38元“天价”的消息引发网友关注。青岛市7日对“天价虾”事件相关部门人员作出处分决定,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停职检查,对该区物价、旅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青岛市物价局表示,节日期间物价部门已查处多起价格违法行为,并且对涉事大排档进行检查处理。(10月8日《京华时报》)
“青岛天价虾案”当事老板涉嫌违规的情节及其简单。即价格牌上“海捕大虾38元”,没有明确“量的单位”是“一份”还是“一只”。消费者按照经验和习惯,认为是“一份”38元,而老板却按照“一只”38元来结账。据说,价格牌下方有不显眼的文字注明单位是“只”。这个手法其实很老套,唯有监管缺位,商家才敢对外地游客如此这般照耍不误。涉事老板的违规处,也就是“海捕大虾38元”的多义性,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所禁止之(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人们难以理解,为什么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物价旅游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难道物价、旅游部门有责任、有权力监管到饭店餐馆大排档明码标价的规范性?物价、旅游部门的权力清单明确没?并非处理的部门越多,就越表示领导“高度重视”。有律师和网友认为,警方对“青岛虾案”也负有责任。我认为,警方并没有资质和责任判定商家是否欺诈。只有商家威胁或侵犯客户的人身安全及自由,警方才能依法处警。现在涉事老板“消失”了,警方倒有责任把涉事老板找回来,使其接受行政处罚。
人们难以理解,青岛市北区物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旅游局等部门,如何对涉事烧烤店罚款9万元?难道三个部门共同罚款再回去平均分成三份?这三个部门又如何“责令停业整顿并吊销营业执照”?难道营业执照是这三个部门共同批准颁发的?给人感觉是各行政管理部门职责不清,互相混杂,追究监管责任也胡子眉毛一把抓;另外,老板“消失”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如何送达?行政罚款了,被宰消费者如何补偿?一个“乱”字,也顺理成章地诠释了“青岛虾案”所表现的市场经营之“乱”。
“青岛虾案”,监管责任究竟该谁负?需要权力清单来明确,追究监管责任需精准。既然有个市场监管局,那么“青岛天价虾案”就该由市场监管局担责;既然善德(极有可能不善且无德)老板价格牌违反国家《价格法》,就该遵从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按照“海捕大虾38元/1份”裁决,退款并补偿给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