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27 19:12:03
近日一则关于个税改革的消息不胫而走,按它的说法,“年收入12万元以上被定义为高收入群体,个税要增加”。
10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专家解读的口吻通过新华社向社会辟谣,称这一观点是误读,纯属谣言,12万元不是划分高低收入人群的界限。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早在2006年就开始执行了,不是什么新鲜事,也没有任何加税的意思。
然而,尽管那则消息可能的确有不准确之处,但它显然也不纯粹是空穴来风。它的源头应该是来自10月21日刊登于中国政府网的《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
《意见》中有这样一段话: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健全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税收体系,逐步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从字面理解,国务院的意图确实是要对高收入者增税,当然同时也要对低收入者减税。至于如何界定“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以及他们的税收如何增减,现在还没有具体的说法,坊间流传上的那个消息或许有点想当然了。
不过,不管最终翻牌的结果是怎样,我的看法是:中国真正需要的是对个税体系进行整体性的改革,而不是东涨一块西减一块的零星调整。
所得税征收应从个人转向家庭
西谚有云:“悠悠万事,唯税为大”。
世界上第一个现代议会——英格兰议会——正是因为税收问题而诞生。由此可见,税收问题历来是政治的核心。
一般来说,一个好的税收制度应当符合以下几个基本原则:首先是体现公平正义,简单地说,也就是让多占用社会资源的人和组织多缴税,少占用社会资源的人和组织少缴税;其次是要有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也就是鼓励人们更多地通过辛勤劳动为社会创造财富,而不是坐享其成,同时维护婚姻和家庭的稳定;第三,在税负本身的轻重上还有求得好的平衡,使国家、企业和个人在社会总财富的分配中有一个比较合理的比例关系。
除此之外,一个好的税收体系还应当具有长期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因此,我们必须坚决反对那种将税收作为一种服务于短期和具体目标(例如抑制房价过快上涨、鼓励消费等等)的错误观念。
以上述原则作为判断标准,目前中国的个人所得税体系中最根本性的弊端在于,它是以单个人,而不像绝大多数成熟市场经济国家那样,是以家庭作为单位来征收的。
以家庭为单位征收所得税具有众多一目了然的好处:它能够鼓励更多人在适龄时组建家庭,进而努力维护家庭的稳定长久;它既能减轻一部分配偶不工作的高收入者的税负,如果与社保体系结合得更紧,也能避免出现开着宝马住经济适用房和领失业救济金的乱象。
因此,如果这方面不进行全局性的改革,那么无论怎样划定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怎样对他们的个税进行增减,都很难体现真正的公平合理,最终也无助于达到政府希望达到的政策目标。
在此基础之上,还应当下力气推进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健康保险纳入个税扣减内容的改革(俗称递延险),这将大大有助于改进商业环境,吸引高端人才,发展金融市场。
中国整体税负究竟有多高
中国个税的第二个重大问题是:它到底是过重还是比较轻的?这个问题不像第一个问题那样一目了然。
近年来西方智库和咨询公司公布的全球生活成本调查的报告均显示,北京、上海等城市已跻身全球“最昂贵城市”之列。考虑到中国整体的收入水平,这些调查结论的确非常出人意料。大多数研究者都将其归结为税收的原因。他们认为,由于中国实行的是间接税,中国的商品只能看到最终价格,而看不到价格中隐含的税负成分。
但是,关于中国税负是轻是重的官方与民间的争论从未停止,也从未取得过大致相近的共识。
过去十多年来,面对中国宏观税负过重的指责,国家税务总局一直回应说,中国宏观税负目前仍处世界较低水平。按照它的观点,以2005年数据比较,中国包含社会保障缴款的宏观税负不仅比工业化国家平均水平低12.72个百分点,甚至比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都要低7.13个百分点。
国家财政部也曾表示,按照IMF的统计口径,2007年至2009年,中国宏观税负分别为24%、24.7%和25.4%,不仅远低于工业化国家平均水平,而且也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
但这个结论很难令民众信服,也与几乎所有独立研究机构得出的结论南辕北辙。《福布斯》杂志2007年推出的“全球税负痛苦指数排行榜”指出,中国是亚洲经济体中税负最重的国家。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财政政策报告2009-2010》也认为,2007年至2009年,中国宏观税负水平分别达到31.5%、30.9%和32.2%,远高于财政部25%左右的结论。中央财经大学发布的中国税收风险研究报告也称,与世界各国相比,中国目前税负水平高于中上等收入国家,大口径宏观税负水平过高。
许多人认为,双方会产生如此大相径庭的分歧,根源可能在于统计口径的不同。一方面,中国的间接税制十分容易导致重复征税;另一方面,税之外名目繁多的各种“费”,也是人们感觉中国税负沉重的重要原因。中国财政部自己的一份报告称,2010年全国非税收入近9900亿元,占当年全国财政收入比重12%。
实际上,在去年以前的许多年里,中国财税收入的增长都长期远高于GDP增幅,有些年份甚至是后者的3倍(中国财税收入曾经达到过令人咋舌的近30%的高增长!)这就足以说明,至少国家在国民收入中拿走的比例越来越高。
如果对中国整体税负究竟是高还是低都没有一个比较准确的估计,就随意地东涨一块西减一块,岂非胡乱拍脑袋之举?而假如中国的整体税负已经很高,那么再轻言增税,就更是杀鸡取卵了。
从生产环节征税转向消费环节征税
市面上与“高收入者增税”同时被疯传的还有国家要推行消费税改革的传闻,据说那样能够更好地发挥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促进消费升级。
在我看来,开征消费税的想法更加属于完全不符合逻辑的异想天开。
我在前面已经提到过,中国从过去计划经济时代引入的是苏联式的间接税制,而非西方国家普遍通行的直接税制。粗略地说,对于市场上的经济活动,中国是在生产环节征税,而西方国家是在消费环节征税。
间接税制的最大表面优点是,由于不需要多支出一部分直接的消费税,它十分容易让民众弱化被征税的感觉,它的调整也不容易引发重大社会分歧。但我前面也已经说过,间接税设计非常容易导致重复征税。因为商品的生产从来都不是只有一个环节,而中国是在每一个环节中都要收税。
另外,目前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本身就意味着对生产过程双重征税。
在生产环节征税的更大弊端在于,它不管企业是否实现了销售(换句话说,是不是赚到了利润),只要有了生产活动就要征税;生产规模越大,税收也越高。这会严重抑制初创企业(特别是规模较大的初创企业)的发展机会。其对服务业的伤害尤其巨大,这也是国家近年来在服务业领域大力推动营业税向增值税改革(简称“营改增”)的原因。
因此,如果中国的税收不在整体上由间接税向直接税转变,由在生产环节征税转到在消费环节征税,额外增加一项消费税,岂不是莫名其妙地对全社会增加了又一个沉重的负担?
这里还有必要顺便说一说房产税,它一直被视作调控楼市最有效的杀手锏。支持者言之凿凿地称,西方国家都有专门的物业税。然而,西方国家物业税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基础上的。而在中国,城市商品住房用地都是国家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商品房时已经一次性缴纳了70年土地租用金,这也就等于物业所有者在购置房产时已经向国家一次性缴纳了70年土地出让金。
物业税是一种典型的财产税,是持有一种财产所需要向国家支付的成本。众所周知,现在房价中的大头是地价。换言之,所有物业财产中的大部分都根本不属于业主,而属于国家。现在国家却要向他们征收持有这笔财产的物业税,这逻辑上讲得通吗?
对高收入者增税既不重要也不紧迫
我在前面已经提到过,西方国家议会所做的工作中最重要的,几乎都与财政预算和税收有关,理论上中国本来也应该是这样。
根据中国的法律,对企业或者居民征收任何的税费都应由人大立法通过。但是,因为我国处在改革过程中,处在一个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税制和税费政策变动大而频繁,可以说是一个不成熟的税制。因此,全国人大曾通过法案,将征税权一揽子授权给了国务院。
近年来全国人大收回了部分这方面的权力,例如现在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车船税已由人大立法了,但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人大还没有立法,因为它们还处在改革过程中间。
未来,关于税收的立法权问题应该是中国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之一,而人大在这方面肩负着责无旁贷的主导和监督使命。
我想再强调一遍,中国必须改变以往碎片化的税制调整和改革,无论是个税、房产税还是消费税改革,都应纳入整体性的税制改革的大框架中。否则只会越改越乱,需要改的地方越来越多。
至于最近传闻的对高收入者增税,我认为它既不重要,也不紧迫。自2011年全国人大通过法案将个税起征点上调至3500元/月以后,目前需要缴纳个税的人口在中国9亿劳动力中仅有不到9%。对其中的金字塔顶端那部分上调个税,涉及到的面和金额十分有限,加之税收信息系统、征管手段也不见得跟上,最终结果很可能对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毫无帮助,却引来许多不必要的社会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