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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驾”隐患别成道路安全盲点

2016-10-12 07:55:37   

 如今,“开车不喝酒”已深入人心,但对于“药驾”的危害,大多数人却并不熟知。目前法规并没有“药驾”的明确界定,针对“药驾”的相关法规也属空白。在实际执法中,若因“药驾”引发事故,其处罚一般参照“毒驾”。(10月7日《厦门晚报》)

  所谓“药驾”,是指驾驶员服用了某些可能影响安全驾驶的药品后依然驾车出行的现象,由于这些药物服用之后可能产生嗜睡、困倦、注意力分散、头晕、耳鸣、视物不清、反应迟钝等不良反应,很容易酿成祸患。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服用抗感冒类药物、抗抑郁焦虑药物、镇定安眠类药物、降压降糖类药物、止痛类药物、兴奋剂、治疗癫痫类药物等几类药物后不要开车上路。但碍于难以检测、没有明确法律标准,近年来“吃药开车”一直难以得到明确的处罚,交警往往只能给予善意提醒。在发生严重后果时,“参考毒驾”。

  近年来,药驾导致的悲剧从人员受伤直至死亡频有发生,其危害不容小觑。治理“药驾隐患”需要法律给个明确说法,“吃药不开车”不能止于善意提醒。

  从规范司机行为来看,交警可以列出服用后禁止上路的药品清单,其中应注明药品化学成分、禁用剂量、服用周期,司机可照此选择服药时间与出行方式。从交警执法来看,我国应尽早研制出可靠的药驾技术检测手段,实现同酒驾类似的快速检测手段,并从法律法规上,分级明确惩处标准。

  只有让“药驾”不再游走于法律的灰色地带,道路安全才能多一份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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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