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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对违法追责,地方人大需要跟进

2016-09-12 15:36:48   

 财政部近日对外公布关于地方预决算公开情况的专项检查结果,这一涉及省市县三级25万多个预算单位的大检查,是财政部首次针对地方预决算公开情况的一次专项行动。财政部披露,截至2015年10月底,全国有超过3.6万个地方预算单位未公开2015年部门预算,多地未按规定公开部门预决算报告遭点名批评。

  众所周知,新预算法历经四次审议获得通过后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财政部的这一次检查的截止时间是2015年10月底,显然,既是财政部首次针对地方预决算公开情况的专项行动,也可视为对各地执行新预算法情况的一次检查。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检查发现了部门预决算公开有待加强、公开内容的完整性和细化程度有待提升、基层预决算公开内容与社会关注不尽匹配等“三大突出问题”。这样一个结果自然不能称为满意。

  一部新的法律从颁布到实施,总会有一个磨合期,但是当检查结果表明,预算公开成为新预算法实施中最薄弱一环的时候,公众为之困惑和诧异却是顺理成章的反应,因为将预算公开纳入新预算法原本被公认为新预算法的最大亮点和精髓。

  预算法之所以被称为经济宪法,实由于其立法宗旨在于对政府的收支进行监督和审核。如何对政府收支进行监督?公开是不言自明的前提条件,现实生活中,也正是预算公开环节存在问题最多,一些部门、单位以及相关人员往往采取移花接木、指鹿为马、挂一漏万等手法,瞒天过海规避监督。新预算法为便于监督,对于预算公开的规定堪称全面,不仅预算草案须公开,而且包括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等财政运行过程都要公开。

  可以看出,关于预算公开,法律的相关规定已经相对完善。但事实表明,法律的执行情况未尽如人意。原因何在?

  在报道中,财政部官员作出了分析,“一方面是由于部分地方党政领导和预算单位负责人对预决算公开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到位”,“另一方面,……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基层政府和部门预决算公开信息关注度不高,尚未形成有效的监督氛围”。分析不无道理,进一步追溯,“认识不够到位”是否与其不习惯被监督的思维定势有关?

  对于未按规定公开的地方和部门,财政部进行了点名批评,这是财政部的分内之责。但除此之外,按照法律还应该有下一步的动作。

  在新预算法实施之前,规范预算公开的是信息公开条例,违背者据此需要被追责,现在违反的是国家法律,性质显然已发生了变化,而且新预算法中对不公开的法律责任规定得至为明确。按照新预算法第九十二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其中之一就包括“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

  明确规定必须公开,违法者应承担法律责任,新预算法因此两点自实施以来被人们寄予厚望,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财经委一位官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新预算法赋予人大的监督很多权力,特别是在关于法律责任这一章明确规定了有25种情形的,要对责任人进行处理,这就是把预算法从没有牙齿的老虎变成了有牙齿的老虎,就能解决长期以来有法不依,即使违反预算法也几乎没有查处的现状。”

  多地多部门触犯新预算法红线,违法必究,现在是检验这部经济宪法是否真长了牙齿、是否具有足够威慑力的时候了。怎样按照新预算法的规定进行追责,在财政部点名批评之后,地方人大亟须跟进。在新预算法颁布之初,业内的一个共识是实施新预算法必须依法强化和改进地方人大的审查和监督,然而现在人们知道多地多部门违法是财政部经检查而发现,那么在此之前地方人大究竟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这是一个很有意味的问题,相信也会给未来如何贯彻落实新预算法提供有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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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