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05 23:40:14
今年3月,市民周先生在广州南沙的家中休息时,突然收到银行发来的消费短信,显示其银行卡有一笔高达66万余元的消费。周先生确认其银行卡遭遇盗刷,事后因赔偿问题,与涉事银行对簿公堂。今年7月,深圳龙岗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周先生对此事不承担过错责任,涉事银行应赔偿储户全部存款损失及相应利息,以及赔偿储户维权律师费。涉事银行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银行卡被盗刷的事件,时常见诸报端。广东这一事件的警示意义在于:遭遇银行卡被盗刷后,一定要采取紧急措施锁定证据。周先生的做法是,首先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挂失;其次,到距离最近的发卡行ATM机进行查询操作和存取款并保留小票;再者,就近报案。这三个关键步骤,让周先生锁定了银行卡在异地被盗刷的证据,才有了要求银行赔款的可能。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这一规定虽然有些笼统,却在原则上厘清了银行和储户的责任。纷争在于,银行往往以储户对银行卡信息和密码保管不善为由,指责储户亦有责任。这也是很多类似案件中,银行被判承担部分责任的原因。
其实,这涉及的主要问题是举证责任,即银行卡信息和密码保管不善的责任举证,到底是储户自证清白,还是由被告方银行举证。这一点,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一方面,新消法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银行和储户之间也是一种服务消费关系,应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另一方面,在民事诉讼中,“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一般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正因如此,有法律界专家认为,储户银行卡被盗刷,除非银行可以举证储户存在过错,否则就应承担全部责任。
在银行卡被盗刷案件中,鉴于储户本人难以收集证据,而从证据技术角度看,银行又处于绝对优势地位,所以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而应该像医疗事故、行政诉讼等领域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事实上,银行卡被盗刷案频发,恰恰反复验证着银行卡安全性能有待提高,银行在不能举证储户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就应该对储户损失全赔。如此,才能倒逼银行通过技术升级堵住各种漏洞。
然而,一些银行往往很矫情,就像广州市民周先生的案件,涉事银行不服一审判决要提出上诉。这也提醒有关部门,对频频发生的银行卡被盗刷事件,需要立法明晰责任。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提交议案,建议制定《服务责任法》。朱列玉表示,目前我国消费已经从产品逐渐转为服务;现在银行卡被盗刷不时发生,银行应当承担服务不到位的责任。我认为,这样一部法律应该尽早纳入立法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