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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不作为”锦旗者被刑拘和公民基本权利

2016-08-28 08:54:06   

  四川绵阳三台县官方8月24日通报称,水库污染问题调查工作已启动,调查组正在审查环保局、百顷镇相关资料。因反映水库污染问题送“不作为”锦旗涉嫌非法游行的村民冯勇军告诉记者,这件事总算有了进展。他说,送锦旗前,因担心被“口袋罪”曾多方咨询、报告,当天有3名警察一直跟着。“他们在路上有劝阻送锦旗这个行为,但我们不知道法律的底线在哪里。我一辈子是循规蹈矩的一个人。”(澎湃新闻8月26日)

  一个一辈子守法、循规蹈矩的人,却因为给政府部门反映问题长期无果,想通过引人注意的送“不作为”锦旗方式引起社会和有关部门重视,促使有关问题早日解决,不想问题没解决,反映问题的人却锒铛入狱(被刑拘)。如果不是在舆论压力下冯勇军被及时释放而是真的获刑,那些破坏公共利益的污染者和受人民重托却不负责任的人安然无恙,更会颠倒人们的是非观,不仅不会认为犯罪的人可耻,反而令人敬佩。罚所不当,好人受惩罚而坏人不受惩罚,会引起对公平正义和法律制度正当性的质疑。

  冯勇军送“不作为”锦旗被刑拘事件,就引起了广泛社会质疑。尽管检方不予批准逮捕,但理由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说明他们同警方一样认为冯勇军的行为构成了犯罪。而《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9条明确规定,未依法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进行游行,只有在同时满足拒不服从解散命令又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要件时,才会构成犯罪,而不是只要未依法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进行游行就是犯罪。

  本应谙熟法律的公安与检察两机关为何会违反法律常识一致认定冯勇军的行为构成犯罪不说,更让人感到匪夷所思的是,公安机关认为冯勇军等9人从人数、规模上属于游行,但查阅《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本没有9人或多少人会构成游行的规定。

  更有甚者,行使最高大法所赋予的权利之所以需要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就在于正常的游行示威会不可避免地影响公共秩序,乃至引发社会冲突,从而需要公安机关安排警力、对游行活动进行保护和维持社会秩序。而据冯勇军所讲,除去他们9人中有一人骑电瓶车、没在队伍里不说,其他人走的是人行横道,并没有占用主要道路,根本没有妨害、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对社会没有任何危害性。如果让这样的行为也进行申请、批准,受法律限制,则难免使相关限制丧失正当性,涉嫌违宪、侵犯公民基本权利。

  此外都知道的是,对好话、表扬与赞赏谁都不会压制,只有让人反感、不悦的言行才让人不堪忍受、进行打击、压制。从冯勇军先前送“依法行政”、“依法履职”或者“造福民生”锦旗时,队伍浩浩荡荡且全程敲锣打鼓都没有被抓,而送“不作为”锦旗区区9人就被抓事件,也可充分看出这一点。通过一个循规蹈矩且担心治罪而多方咨询、报告的人送锦旗被抓事件,无论如何都应当反思公民基本权利被不当限制和压制问题了。

  要保证人民群众的当家做主地位,保障公民对政府的监督权、批评权和其他宪法权利不受政府侵犯,一方面需要修改不当限制基本权利、违反宪法要求的下位法和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必须使政府和所有公职人员都树立起敬畏公民权利、不能对其侵犯和剥夺的意识。像冯勇军送锦旗事件,既没有危害社会秩序,又没有9人属于游行、不经批准就构成犯罪的规定,是不能动辄进行抓捕的。相反,如果一方面用下位法把宪法权利限制住,另一方面变着法子对公民行使宪法权利的行为找碴、设法惩罚,就会使宪法权利落空,无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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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