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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应最大限度弥补公民的损失

2016-08-13 20:01:44   

  对国家赔偿请求人来说,国家赔偿当然“越多越好”。公民权利就是通过个体与公权力的协商、沟通来伸张的。

  8月9日上午,云南省高院向“云南巧家投毒冤案”当事人钱仁风的代理律师送达了《国家赔偿决定书》,经历了14年冤狱的钱仁风获赔172万余元。7月8日,在国家赔偿案听证会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赔偿委员会主任田成有代表云南省高院向钱仁风鞠躬致歉。

  此前,钱仁凤申请了高达955万元的国家赔偿,提出应按每日24小时计算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钱仁风的代理律师说:“钱仁风在狱中失去的是24小时的自由,冤狱24小时不能等于工作8小时,我们认为,应对所有被剥夺自由的时间都提出赔偿。”有网友质疑,钱仁风的索赔金额是“狮子大开口”。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据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016年国家赔偿案件日赔偿标准为242.3元。云南省高院向钱仁风支付122万余元的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而50万的精神抚慰金,因为法律并没有明确金额标准,由法院和钱仁风及其代理人协商后达成一致。

  但是,钱仁风所获得的最终赔偿金额是经过协商的,这就意味着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国家赔偿的总金额存在可浮动空间。否则,钱仁风和她的律师就不用大费周折地与法院协商,法院更不用专门召开听证会了。不管钱仁风提出多高的赔偿金额,既是她个人表达的诉求,也是她和律师为获得更理想赔偿结果所采用的策略。

  钱仁风的国家赔偿金额宣布以后,有观点认为“国家赔偿不是越多越好”,这是从财政支出的合理性角度出发的。每一笔国家赔偿的支付,都意味着每一位纳税人为冤假错案埋了单。更高的国家赔偿金额意味着纳税人为公权力犯下的错误付出了更高的代价。然而,对国家赔偿请求人来说,国家赔偿当然“越多越好”。公民权利就是通过个体与公权力的协商、沟通来伸张的。

  在多起公众关注的国家赔偿案中,赔偿请求人所期待的赔偿金额与实际赔偿金额之间存在巨额落差。例如,陈满提出的赔偿金额为966万元,法院最终支付了275万元;呼格父母申请赔偿372万元,最终获得了205万元的赔偿。不管如何,因为冤假错案,当事人及其家属受到了严重的伤害,指责他们“漫天要价”于情于理都说不通。

  国家赔偿强调根据“法定标准”进行赔偿,而不是受害者和部分公众所理解的“损失多少赔多少”。这是索赔金额与实际赔偿金额存在落差的主要原因。随着法律对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的日益健全,国家赔偿应更大程度地弥补公民因公权力侵害所遭受的损失。

  就目前而言,可以适当提高浮动空间较大的精神抚慰金。在呼格案赔偿中,精神抚慰金超过死亡赔偿金和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总额的35%的法律“上限”。内蒙古高院对此回应称:“是综合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性,综合考虑到国家赔偿所蕴含的救济损害和抚慰创伤的功能,按照符合法律规定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予以协商和决定的。”这一赔偿金额和解释获得了公众的普遍认同。

  在司法和其他领域,公权力难免犯错误。公权力犯错对公民所造成的伤害是巨大的,甚至在某些层面上是无以衡量的。实施国家赔偿制度,就是还受害公民以公道和尊严,在现有法律规定框架内,国家赔偿应最大限度弥补公民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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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