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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法官被捕,如何抵达正义

2016-08-01 08:10:34   

 手握公权力的官员,忍受公众“放大镜”,隐私权受限是应有之义。让犯罪的归犯罪,检举的归检举。让犯法者独领其罪,让举报者不受他罚,如此,方为正义的原色。

  据湖南省益阳市公安局官方微信公众号消息,7月25日,经该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正戈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依法逮捕;吴的妻子贺军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依法逮捕。同时被依法逮捕的,还有长沙某信息咨询公司职员张某某、周某等。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人瞩目,主要还是吴某所涉嫌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公安机关查明,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吴正戈出于个人目的,聘请某信息咨询公司,购买跟踪定位、密拍、录像等器材,并伙同张某某等人,在益阳、长沙、广州等地,先后对多名法官及家属、律师,进行跟踪定位和秘密拍摄,获取了大量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

  公民个人信息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向他人违规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按照官方表述,吴正戈“造成严重后果”,涉嫌这个罪名应无疑义。

  问题在于,“造成严重后果”,究竟是什么后果?从报道看,吴正戈的举报恐怕并非无中生有,他检举益阳中院执行局局长夏小鹰,赫山区法院院长谢德清、副院长王茂华、行政庭庭长曹德钦等人,在提供证据材料时,还提供了多张照片和视频截图。之后,益阳市纪委和益阳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联合调查组介入此事,相关法官或被免职和停职,或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接受组织调查,甚至成为系列司法腐败案被告,这些“后果”似乎都印证着,吴正戈之举不像是“有害”,反倒是“有功”。

  就一般意义而言,对窃听、密拍、跟踪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法律不会支持和容忍。然而,法律也不会因为保护公民隐私权,而为不法官员撑起保护伞。作为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法官,并不仅是普通公民,更是手握公权力的官员,忍受公众“放大镜”,隐私权受限是应有之义。至于所涉家属、律师,在酌量侵权“后果”时,也应放在监督语境下,而不能剥离对待。当初,立法之所以将“情节严重”作为“门槛”,一个重要目的,也正是为了防止范围扩大,戕害公众监督。

  翻看历史,大凡类似“举报者”,亦鲜有“牵连”受罚者。2013年8月,被称为法官之耻的“上海法官嫖娼案”,陈雪明、赵明华等5名法官落马,受到党纪政纪严肃处理,就是为上海某公司负责人倪某偷拍所引出。而怀有个人目的的倪某,也未曾挖出什么罪名,被“秋后算账”。

  吴正戈案该何去何从?一言以蔽之,就是让犯罪的归犯罪,检举的归检举。让犯法者独领其罪,让举报者不受他罚,如此,方为正义的原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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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