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网 > 观点.评论

冤案错案:该道歉的是领导么?

2016-07-20 21:39:09       来源: 南方都市报

  近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幼儿园保姆投毒案”再审改判无罪申请国家赔偿案听证会。在媒体的见证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国家赔偿委员会主任田成有代表云南高院向错案当事人钱仁风表示道 歉。田成有表示,法院将从此案中汲取教训,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严格证据审查标准,坚决杜绝一切错案的发生,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只不过,这样的院长道歉场景已经不再像以前那样吸人眼球了。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司法系统纠正了不少陈年错案。平反冤案错 案,伴随而来的问题是如何进行国家赔偿。从此前纠正的多起错案来看,除了对被关押者进行金钱赔偿外,还常常能看到司法机关向受害人进行赔礼道歉。有的案件 影响恶劣,深受社会关注。例如,2010年6月21日,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与省高院和商丘市中院两级法院的领导,针对因法院判错案给赵作海一家带来的困 境,张立勇向赵作海鞠躬致歉。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高院常务副院长赵建平带队,将案件再审判决书送到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手中,赵建平当场深鞠一 躬,并真诚道歉。在这两起案件中,两家高院领导都是进行的口头道歉。另外,2015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亳州市委机关报《亳州晚报》上刊登过一则公 告,为“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等19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他们赔礼道歉。这是我国首例省高院登报向当事人进行道歉的案例,似乎 表现出司法机关足够的诚意。

  应当看到,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人们无法想象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的公、检、法会向当事人个人认错和道歉。而如今,这样的道歉已成为一些冤案事件的常规动作,甚至是冤案错案平反昭雪的标志。司法系统的主动道歉,从过去的“奢望”步入常态化,无疑反映出公民 权利得以彰显与保障,也是社会文明与法治的进步。然而,这样来自当事法院的院长或其他相关领导的道歉,一方面似乎更能够表达出国家权力机关致歉的诚意和重 视程度,但另一方面,这种做法又很容易使人产生一种错觉,即错案与真正的办案人员并无多大关系(道歉与因错案被追究其他责任并不矛盾),其结果就会模糊错 案的责任问题。

  当然,司法机关自身的道歉行为并非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 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国家赔偿法》对于道歉和各种赔偿方式的具体程序并 没有进行细化,在司法实践中执行起来随意性较大,不利于无辜者权利的全面保护。例如,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这种非物质性精神损害赔偿方式而 言,究竟由谁来承担,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是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人出面实施,云南这起案件就是如此。

  其实,面对冤案错案,领导道歉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在错误的判决中,有法院的大红印章,多数疑难案件还是审判机构(如审判委员会)集体决策的,所以院长有理由要道歉。 但是,判决书中还有神圣的审判法官的名字,他们才是冤案错案的直接裁判者,因此,他们不纳入直接道歉者之列说不过去。事实上,诸多冤案证明,无辜者遭受刑事处罚,多数是因为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刑讯逼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若是仅仅由赔偿义务机关的负责人进行道歉,而真正的办案责任人不 承担具体的道歉之责,很难消除无辜者心中的怨恨,抚慰其心理创伤。毫无疑问,由当初实施刑讯逼供制造冤案的警察向被冤枉的当事人当面道歉,那种情景一定更 有警示教育意义,也肯定更容易被当事人所接受。让被冤枉者当面“出出气”说不定也是一种最好的慰藉。在今年6月发生的“遭撕裤”律师吴良述一案中,青秀法 院院长就法警的行为向吴良述表达歉意。但是当事人并没有接受,他表示:“现在事实还没有查清楚,对于当事人还没有清晰的处理决定,这种情况下就让我接受道歉,我是不能接受的。”“我的诉求就是公布事实真相,客观公正地给出处理结果。”很明显,无辜者内心真正的诉求是追究具体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这不是 领导道歉能够替代的。

  诚如云南昭通这起坐13年冤狱的当事人钱仁风在接受采访时所言:“我觉得一个人既然做错事了,就应该负担责任,小老百姓是这样,警察也是这样,自己要承担自己该负的责任,这才是公平。”可见,在当事人心里,来自相关办案法官、检察官或者警察的道歉才是最有诚意 的。只从领导口中说出的“对不起”无法获得当事人“没关系”的真心回应。在司法改革大力倡导司法责任制的今天,让司法者本人承担冤案错案的道歉责任应当尽早实行。

中国农村网
责任编辑:徐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