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3 07:48:12
据媒体报道,陕西府谷县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府谷国有资产公司)2015年年报证实,截至2015年12月31日,陕西前首富高乃则名下两家公司向府谷国有资产公司合计借款6.53亿元。上述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高乃则的财产已经被全部查封,且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事实上,在上述借款合同签订之前,高乃则旗下多个公司股权均已被质押。现在高乃则窘迫的财务状况,让这六个多亿的国有资产面临收不回来,至少部分难以收回的危险。
毫无疑问,外借国有资金造成的损失属于国有资产流失。从政府旗下国有公司借得数亿元,更是殊为不易,亦非同小可。谁有这么大的本事呢?市场上有句潜规则的话,借(欠)钱的是爹。借到这么多钱的高乃则究竟何许人。据悉,高乃则是当地有头有脸的人物,曾有“陕西首富”之称。2008年,他以2890万元的捐赠额,位列胡润慈善榜第91位,同时也是唯一上榜的陕西富豪。搜罗其行善事迹,确有报道谈及他乐善好施的一面,在助学、助医、救济贫困、安排社会就业等方面均有手笔。
也许正因如此,府谷县相关部门和公司的负责人认为高乃则有名有钱有地位,才敢于、也乐于将钱借给高。问题是,国企的资金带有国库性质,不是私人腰包,不能够想借给谁就借给谁。姑且不说企业之间(特别一方是国企)一般不容许相互借款,巨额的国有资金拆借更非易事。事已至此,至少存在几个简单不过的问题要搞清楚:一是这么一大笔资金的借出经过了什么样的出借程序?二是决策者对高乃则的公司有无进行过资信评估和论证?事已至此,国有资产流失已经不可避免,谁该为此担责是不可躲避的话题。
从媒体报道中似乎得不到上述几个问题的直接答案,但按照以往的实践经验,有几种担责的可能性是值得分析的。
首先,掌管府谷国有资产公司资金的人当然是该公司的几个主要负责人,而其中该公司的主要领导很可能由当地财政局(甚至是政府)的某个领导兼任,他们可能共同构成了借出这笔巨款的决策人。如果只是其中一个或者几个领导私下决策的,问题和责任就更大,那他们很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因为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是指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或者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可见,在这里,使用公款者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也不管使用单位是何性质。只不过,后一种情况还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条件。
另一种情况要复杂一些,那就是公司负责人通过集体会议的形式,打着集体决策的名义出借这笔资金。或者,公司负责人是在政府上级主管领导的授意下做出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出现给国家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等后果,相关负责人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2012年12月“两高”《关于办理渎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得非常清楚,即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要依照刑法追究决策人员渎职犯罪的刑事责任。2015年湖北“首虎”陈柏槐以集体研究为名实施渎职犯罪,因而获刑17年。在此次六个多亿的借款事件中,据媒体报道,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之前,高乃则旗下多个公司股权均已被质押,这足以证明决策者存在明显的渎职行为,司法追责势在必行。
此外,发生这种事情,按照通常思维,人们很容易向歪处想象,即决策借钱给高乃则公司的领导真的只是被高的富有和大方所迷惑吗?他们是否还有私下不可告人的权钱交易呢?对此,有关部门应该做好调查工作,并且做到及时公开信息。如果有证据证明有关负责人因为借钱给高,而获得高给与的贿赂,那就另外构成了受贿罪,如果获得的只是小恩小惠,或者不足以构成受贿罪,那也应该由此受到一定的行政处理,而不能令他们处于一种“毫发无损”甚至心安理得的状态。
也许有人认为,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等渎职型犯罪需要渎职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刑法早就认可了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性质。而陕西府谷县此次借款案在社会上造成的恶劣影响不可谓不大,所以,法律追责已经用不着“傻等”借款公司慢慢破产还债,直至不够偿还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