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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补偿机制,为见义勇为撑腰

2016-07-13 07:43:37       来源: 新京报

 近期讨论的民法总则草案 对于见义勇为者的保护作出了新的规定: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 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一些观点将此规定的目的理解为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与鼓励。

  实际上,以往 《民法通则》已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 偿。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 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草案的规定是对以往相关民事法律规定的综合与传承。

  不 过,仅仅从见义勇为的角度理解该规定未必全面。见义勇为是一个具有浓厚道德色彩的词,其含义比较宽泛。由于法律作为维系社会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 德”,见义勇为并没有成为法律规定的一项义务,也就是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但是,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无法获得尊重和自觉遵守 的。所以,此次草案这方面的规定既是社会鼓励好人好事的道德导向使然,也是基于民法上起码的公平原则。

  实践中,很多见义勇为的善举 并不限于民法的范畴,而是与刑事犯罪相关,这就会导致民法调整的“失效”。如2011年引发极大关注的广东的凌华坤案件。凌华坤在驾车追击劫匪的过程中, 车辆与劫匪的摩托车碰撞,导致其中一劫匪重伤不治身亡。而其妻儿也受伤,座驾受损,还伤了路人的财物。结果,凌华坤因见义勇为获得5万元奖金,除了支付妻 儿的医药费外,还要承担其他各项赔偿,最后倒贴4万多元。很明显,在侵害人实施犯罪行为时,见义勇为者殊为不易,这需要法律保护,否则就可能出现英雄流血 又流泪的结局。

  侵害人不赔,或者没有侵害人时,根据此次草案规定,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若受益人拒不补偿、或是没有任何补偿能力,又该怎么办呢?这对于见义勇为者也十分不利。民法总则对此尚可作进一步深入的探索。

  既 然见义勇为首先是一种“义举”,是国家和社会鼓励弘扬光大的行为,那么由国家层面担负一定的责任就十分重要。而以往各地倡导实施的见义勇为奖励制度同样是 基于这样的原理,但奖励毕竟与赔偿有根本区别。而要国家赔偿又没有根据,这时可以考虑引进国家先行补偿制度,然后由国家向侵权人或者受益人追偿还是可行的 (至于追偿的方式可另行探讨),这种补偿与刑事案件受害人补偿有类似之处,不同的是,这种补偿由于有受益人,国家可以进行追偿,而后者带有国家救助和社会 保障的性质。它们都是社会文明发展进步的产物。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除了金钱补偿外,还可探索政策性补偿或其他间接性补偿,从长远来看,国家补偿的方式会 越来越多样化。当然,对见义勇为予以金钱奖励的机制依然存在,金钱奖励和国家补偿并行不悖,力争使见义勇为者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寥寥数语形象道出了法的人本理念。此次的民法总则草案作出的规定,可谓是民法新的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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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