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03 09:08:39
4月27日,山东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称,去年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同比增加4.6倍,行政机关败诉率高达31.3%。(《半岛都市报》4月28日)
据报道,行政机关败诉情形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对公众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及时答复、不予答复,不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政府信息,但未告知申请人拒绝的根据;多次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而导致拖延履行答复职责等。
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举措。另外,政府信息事关公共利益,可以有力服务群众的生产、 生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应当说,自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实施以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展,然而,公众仍然可以不时在媒体的报道中看到,还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因种种原因,对依法应当公布的信息迟迟不予公开,或拖拖拉拉,或半遮半掩,甚至欺骗、误导公众,造成不同程度的后果,引起舆论的批评。
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属于重要的公共资源,不是哪个地方和部门的私有产品,可以随意藏着掖 着;公民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也是法定的权利,不是出于政府部门的施舍。所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有些地 方和部门不愿公开或及时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原因当然各种各样,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没有充分认识到政府信息的公共性质,把本地方、本部门掌握的信 息当作自家的一亩三分地,根据自身的利益和少数人的意志决定是否公开、何时公开,有的甚至借机寻租,谋求小团体或个人的私利。
可以预计,随着全社会法治观念的增强,公众依法要求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将越来越多。各地各部门应当顺应形势的发展,积极推进政府信息依法公开,提高政 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负起责任,积极督促政府部门及时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依规查处相关失职、渎职行为。□黄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