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29 18:30:01 来源: 南方都市报
近日,备受关注的南京首例就近入学案二审作出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被诉教育局对施教区的划分符合建邺区教育现状,也符合义务教育全民接纳、教育公平、就近入学原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明显不当”情形,从而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顾某上诉。
从符合现状理由作出维持结论顺理成章,问题是,为什么会认为施教区亦即学区划分符合现实情况,以及根据什么判断的不属于“明显不当”,让人一头雾水。
根 据报道,上诉人即一审原告顾先生,因为离家300米处新增了一所小学即新城北小,认为根据就近入学原则女儿理应到该校上学,但学区却仍然属于2公里外且须 经过8条马路、8个红绿灯的南湖三小。被诉教育局辩称,学区划分并不是以学校为中心进行半径画圆,而是以主干道为界划片,呈不规则多边形,这样才能兼顾所 有学生。一审法院认为,“就近入学”不等于“最近入学”,驳回了顾先生诉讼请求。
应当说,教育局的理由是成立的,“就近”不等于 “最近”也对。由于学校在空间上分布并不会绝对均匀,每个地方的人口密度也不一样,必须统筹考虑,因而,就近一般是最近,但不必然是最近,还须看周围学校 分布情况。遗憾的是,如何证明学区划分确如所说的那样,是兼顾所有学生的需要,无论从答辩还是判决中都看不出来。可能是意识到了这点,顾先生上诉称,一审 判决没有查明建邺区整个施教区的划分行为是否妥当,且一方面将审查范围限在南湖三小,另一方面又按被上诉人理由称总体上公平,却拿不出总体公平的证据,要 求二审对建邺区学区划分进行全面审查,还指出了其他几个认为划分也不合理的学区。
显然,这才是问题的关键,被诉教育局应当对其进行 学区划分的公平合理性提供证据进行证明,而不是自称合理就合理。然而,教育局依然强调,就近入学并非直线距离最近,而是要兼顾学校布局、适龄儿童数量和分 布、地理状况等多种因素进行规划,没让人看到提供了什么证据,只是在庭审最后称,如果将顾先生所在的吉庆家园划到新城北小学区,势必造成“乾坤大挪移”, 其他小区要划到新城小学本部,而本部已没有容纳空间。
最后这句话无疑有些分量,但让人疑问的是:把顾先生所在地方划到新城北小,就 会把其他小区都赶到本部去吗?新城北小只是新增的学校,新增前其他小区都到哪里上学?如果都在本部的话,为何原先容纳得了现在容不了?毕竟,新增一处学 校,只会减轻而不是增加周边学校的负担。且不说,因为学区进行合理调整引起周边学区甚至整个辖区“乾坤大挪移”,也是应当的。
无论 如何,证明离这所学校仅仅300米的地方仍然归原学区合理,不应划至该校学区,必须提供划分合理、不是任意划分以及对该地没有歧视性等方面证据,要用划分 合理的证据和事实说话,而非用空洞的道理代替具体举证。根据行政诉讼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举证的原则,如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所做行政行为合法正当,就 应承担败诉后果。
匪夷所思的是,既看不到被诉教育局提供了学区划分合理的具体证据或者陈述,也看不出法院根据什么样的事实依据认定 的学区划分总体合理,在此情况下认为学区划分综合考量了整体现状并兼顾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并无“明显不当”,难免让人感觉是囫囵换囫囵,到底也弄不明 白学区划分是否真的合理,特别是顾先生女儿不能到离家300米的学校上学而到2公里外的学校上学,究竟合理性在哪?
本来,判决应当 结合具体证据与事实释法说理,而该判决偏偏离开具体证据和事实,光讲了些让人不知所以然的大道理,所以虽然是终审判决,却无法让人信服。顾先生就对判决不 服,表示小女儿上学时再起诉。还望法院再次判决时,仔细审查学区划分依据,结合具体证据事实,做出令人心服口服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