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16 12:20:16
诉讼不能没有效率,更不能没有公正。与其让行政诉讼中的一些原告,因不服裁判不公而走上持续上访之路,还不如通过异地审判来促进司法公正。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在不少人眼里,会存在一种误解,认为法院是政府的,所以有了冤屈不愿告、不敢告,觉得告了也白告。为了让法官免受地方“大官”的不当干扰,破解行政诉讼中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顽症,不少法院推出了异地审理制度,成效显著。如河南法院系统就是从2014年开始推行行政诉讼异地管辖制度。最新披露的数据显示,去年,河南“民告官”案件共22642件,比上一年的15746件增长了43.8%;老百姓胜诉率27.8%,较之原来的10.2%提高17.6个百分点。
中国是个高度强调法制统一的国家,各家法院适用的法律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事实还是那个事实,证据还是那些证据,法律还是那部法律,不能仅仅因为打官司从“主场”换到了“客场”,裁判结果就变了。在法律上,关于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由被告(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之所以要就地、就近管辖,就是要方便老百姓在与政府部门产生纠纷协调无果后,可以及时找法院寻求司法救济。同时,本地管辖还便利诉讼参与人,也便于法院查明事实。
本地审本来是最经济也最有效率的管辖原则。无论是从节约司法资源出发,还是从提高司法效率的角度考量,抑或要扩大个案预防的影响力等,都是本地审更合适。问题恰恰就在于,本地审在便利原告的同时,也便利了被告利用地方权力干涉案件审判。基于“司法地方化”和基层党政机关权力过于集中的现实,在被告的“地盘”上开审容易使司法公正受到不当干扰而发生偏离。这又在客观上堵塞了老百姓就行政案件寻求司法救济的管道。长期以来,“民告官”存在案结事不了的情况,行政机关应诉去“主场化”成为一种制度选择。
诉讼不能没有效率,更不能没有公正。如若造成司法不公,案结事不了,法院定分止争的功能无法实现,司法效率也无法谈起。与其让行政诉讼中的一些原告,因不服裁判不公而走上持续上访之路,耗费更多资源,还不如通过异地审判来促进司法公正,从源头上化解群众对法院裁判的不服从。要让老百姓遇上纠纷不找“大官”找法官,还得靠司法公正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