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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行贿者成为司法反腐漏网之鱼

2016-03-14 19:16:29       来源: 京华时报

  随着我国反腐力度的加大,对腐败的深层治理越来越显现出对严格司法的需求,确立并执行行贿与受贿相对一致的追诉标准,乃是严格司法在反腐败上的基本要求。

  司法反腐,历来是全国“两会”关注度极高的议题。而在今年,一组新数据更加引人注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13日作的最高法工作报告,2015年各级法院加大对行贿犯罪打击力度,判处罪犯2495人。这说明,司法机关在追诉贿赂犯罪方面,正在改变以往“重受贿、轻行贿”的做法。

  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偏重于打击受贿而轻视行贿,以致行贿犯成为贿赂犯罪的“漏网之鱼”。有数据显示,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行贿罪立案只占受贿案的20%,提起公诉数量占比更是只有10%,而行贿者受到司法追究的比例则更低。贿赂犯罪一般是对向犯罪,有受贿必然有行贿,而目前司法实践中的情况,无疑会使司法反腐的功能不全。

  以放纵行贿犯罪换取对受贿犯罪的查处,追求的是反腐的效率,但牺牲的往往是刑罚的必定性,从长远看并不可取。因此,为进一步织密贿赂犯罪的法网,去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规定只有“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这种背景下,司法机关追诉行贿犯罪的标准收紧,判决人数增多,乃是强化司法反腐功能的重要体现。

  当然,全年判处两千多名行贿罪犯,并不一定就说明在追诉行贿犯罪上就实现了严格司法、有罪必究。最高法工作报告中显示,2015年各级法院审结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3.4万件4.9万人。其中判处的受贿罪犯人数当不是小数目。相比而言,2495名行贿者还远未达到与受贿犯罪人数对等的标准。但是,这种改变本身是一个好的开端,其最终方向乃是确立一个常态化、法治化的贿赂犯罪追诉机制。

  近年来,随着我国反腐力度的加大,对腐败的深层治理越来越显现出对严格司法的需求,确立并执行行贿与受贿相对一致的追诉标准,乃是严格司法在反腐败上的基本要求。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的数据显示,2008年1月至2013年8月,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索贿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65629人,行贿犯罪嫌疑人23246人,其中2008年至2012年查处的行贿犯罪人数比前五年上升了60.4%。联系今年最高法院工作报告中的数据,我们或许不难判断:在惩治贿赂犯罪上,中国正逐渐迎来一个严格司法的新时期,行贿者不再会成为司法反腐的“漏网之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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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