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03 22:16:09 来源: 新京报
如果频繁安排法官开会,法官就难以排除来自侦查检察机关、法院领导、上级法院或其他部门的压力,因而很难就案件作出独立专业判断。
现在法官开会太多。有些会议与法官的本职工作没有任何关系,客观上分散了法官对案件本身的注意力,使办案质量下降;有些会议虽然与本职工作有关,但可能影响法官独立裁判,比如案件协调会,案件汇报会,等等。
独立审判是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依然有大量干扰独立审判的现象存在。开会,是干扰审判独立的一种最经常的方式。
“独立”是法官依法公正裁判的关键词,是司法规律的需要。审判独立的核心是法官独立,法官独立表现在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对内的独立,就是法院内部不要干预法官对个案的审判,法院领导不要就个案给法官打招呼;对外的独立,就是要排除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或其他相关领导部门就个案向法官施加压力。排除来自内部、外部的压力,才能保证法官判案的独立性,才能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但是,如果频繁安排法官开会,法官就难以排除来自侦查检察机关、法院领导、上级法院或其他部门的压力,因而很难就案件作出独立专业判断。如果还要求法官就个案向其他部门或其他领导汇报的话,判决结果就更难体现法官独立的、专业的裁判意志了。
法官判案失去独立性,容易导致冤案的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代表三个不同的程序和价值取向。侦查机关辛苦办案破案,当然希望案件判决结果是犯罪嫌疑人有罪;公诉机关就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当然不愿意见到被告人无罪的判决结果;法官要居中裁决,也当然在某种程度上要与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保持距离,而不能经常在一起开会。
这几年曝出的一些冤案已经说明,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一起开会并不利于案件的公正解决,原因在于:一是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一起开会定案,动不动搞三家单位“一家亲”,把侦查、起诉和审判三道工序变成了一道工序,有的甚至直接把侦查机关的意见强加给法院,使宪法法律规定的分权制约监督机制形同虚设;二是没有律师和当事人参加,法官只能听到一面之词,程序不公;三是三家一起开会定案违背司法规律,使法官无法坚守独立中立的裁判地位;四是一起开会搞少数服从多数,如果法院是少数仍要服从多数,违背了只有法院才有定罪权的宪法原则。
所以为了防止冤案,侦查、起诉和审判人员应当少在一起开会,要开会也应到法庭上去开,按法定程序进行,并有律师、被告人、证人等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