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28 23:30:54 来源: 南方都市报
据媒体报道,对于美国华裔警员梁彼得(PeterLiang)误杀非裔青年一案,陪审团经过商议后,认定梁彼得过 失杀人罪(Man-slaughter)、渎职罪(OfficialMis-conduct)、刑事疏忽谋杀罪 (Criminally Negligent Homi-cide)等五项罪名全部成立,量刑可能达到8-15年。
近年来,美国警察射杀黑人案频发,但几乎很少有警察遭到重罪指控,在此背景下,此次陪审团接受检方指控,对梁彼得定罪的依据究竟是什么?
梁彼得案的案情并不复杂。2014年11月20日晚上11时许,从警18个月的华裔警员梁彼得与搭档在位于Brooklyn区里巡检一政府楼,在进入八楼一 片漆黑的楼梯井时,因听到异常响动而开枪,子弹打在墙壁上反弹,意外击中了刚好从下一层楼梯口经过的非洲裔青年格利(Akai G urley),并致其 死亡。对此,检方认为,梁彼得向发出异常声响的方向开枪,没有考虑可能造成的死伤后果。而梁彼得表示自己当时惊慌失措,下意识地触动了扳机,并不是有意开 枪。
陪审团认定有罪,可能主要是考虑到:一方面,受害者黑人Gurley本无罪,且在被枪击前没有做出危险性举动。与之前发生的数 次白人警官误杀黑人案相比,之前被杀的黑人都出现无视警察命令、在警察面前做出危险动作、拒绝接受调查等抗法行为,故而使肇事白人警官获得了脱罪可能。但 在梁彼得一案中,受害青年没有任何抗法行为,只是被梁的手枪走火击中。另一方面,梁彼得执勤时手指放在扳机上违反了警方规定,当时的具体环境条件成为定罪 的关注点。陪审团成员正是认为这是导致格利死亡的关键原因。另外,子弹击中死者后,梁彼得未当即急救或呼叫声援,而是事隔四分钟才向总部报告,寻求协助。
诚然,无论是在什么法域的国家,即使是意外致死无辜者,都该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否承担15年的自由刑则应该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在定罪方面,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有相当自由的空间,且陪审团成员组成复杂,他们的考虑不可能仅仅依据法律。就梁彼得案而言,陪审团的结论似乎是说,只要你的枪导致了无辜者死亡,你就得承 担杀人(包括过失杀人)的罪责。而这样的认识显然还不够“专业”。不可否认,“漆黑的楼梯间”既是检方指控有罪的环境条件,也是实习警员慌张走火的原因, 子弹反弹意外致死楼下被害人的几率有多大,这同样应该是定罪需要考虑的因素。
当然,基于美国的法律制度,陪审团裁决的合法性毋庸置 疑,也不易改变。不过,尽管陪审团已经做出了过失杀人罪名成立的裁决,但是梁彼得也不是一点机会都没有。很可能法官在最后的判决中会重视一些“例外”情 节,对梁彼得做出从轻处罚。而这种“例外”首先就是不能不考虑美国警察的执法现状。
事实证明,在私人可持枪的美国,警察执法的防卫 权扩大也是导致警察开枪致死无辜案件多的重要原因。如今,白人警察与被击毙的黑人,已然成为了美国社会的一根“敏感神经”。美国总统奥巴马曾发表过电视讲 话,指出“白人警察杀黑人不犯法”是一个伪命题,无论开枪者属于什么种族,他都应该为无辜黑人的死亡承担责任。但事实上,在此前白人警察枪杀黑人的案件 中,白人警察却极少被刑事起诉。近日纽约华人发动的“挺梁”游行亦直指美国政客们在有意利用梁彼得案来平息全国的反警怒火,缓解美国警民的紧张关系。对 此,保持中立的法官应该是有认识的。在美国这个宣称“法治”与“平等”的社会,警员梁彼得案最终如何判决,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