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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官员不宜届内大幅调整

2016-01-29 09:50:21   

朱恒顺《中国青年报》(2016年01月28日02版)

  干两三年甚至一两年就因年龄原因去职,可能会让许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产生一种“凑合”心态——反正也干不了很长时间,就是一种过渡,所以就不费太大心思学习和熟悉工作了,差不多就可以了。

  东部某市十八届人大第六次会议日前结束,因本次会议前有近20名常委会委员先后因年龄原因辞职,本次会议新增补了15名常委会委员,调整人数比例超过了常委会组成人员数量的三分之一,该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也基本都进行了调整。

  对比往年的“两会”,今年是一个典型的“届中调整年”。从新闻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到,绝大多数地方都有“一府两院”领导人员调整,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广州市市长等都会在年初人大会议上调整。在有的地方,由人大选举产生的“一府两院”领导人员调整比例甚至高达50%以上。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有关的官员进行调整,一般来说并没有什么不妥之处。但是,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年龄原因在届中大幅度调整是否妥当,则值得进一步探讨。

  一般来说,我国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只召开一次会议,地方人大每次会议的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闭会期间,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的职责,主要由各级人大常委会来承担。因此,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能力如何,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一个地方人大工作的质量。

  应当承认,因工作岗位性质等多方面的原因,许多地方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到人大工作之前,对人大工作是不够熟悉的,立法、预算审查的能力往往都比较欠缺,有的人甚至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运作规律都缺乏足够的了解。许多人当选之后前两年是在“边干边学”的状态中度过的。一般来说,如果一个领导干部长期从事党政工作或者经济管理等工作,在担任人大常委会相关职务后,从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人大工作的基本规律、特点,到有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是需要一定时间的。

  然而,长期以来,许多地方对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也依照一般的干部管理原则,实行“到龄必退”政策。这就使许多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在刚刚熟悉和适应人大工作后,就面临着离岗的尴尬。他们辞去职务离岗后,补选产生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往往又开始了新一轮的“适应——学习——到龄离岗”的循环。在有的地方,补选的委员甚至只干一两年就到换届时间,也就是说,工作还没熟悉过来,任期可能就结束了。

  而且,许多地方在提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选时,提名的人选往往是长期在党政机关工作、距退休时间不长的领导干部。有的人当选人大常委会委员时,年龄就已五十七八岁,如果要求他们也和其他公职人员一样60岁退休,他们必然会遇到刚刚熟悉工作就被要求去职的问题。

  干两三年甚至一两年就因年龄原因去职,可能会让许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产生一种“凑合”心态——反正也干不了很长时间,就是一种过渡,所以就不费太大心思学习和熟悉工作了,差不多就可以了。我们不能说有这种心态的人太多,但现实中肯定会有。

  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时,许多地方党委政府部门提出,现在村委会每届任期三年,时间太短,“一年选,两年干,三年等着换”的现象很普遍,因此要求延长村委会主任的任期。一个村尚且如此,何况有几百万人口的市、几千万人口的省呢?

  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任期内很少进行调整,至少没有因到龄原因在届中辞去常委会委员或者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的情况。这对保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届内工作的连贯性、提高履职质量都是一个重要保障。因此,建议各地借鉴全国人大的做法,今后在届内尽量减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调整比例。如果按规定不宜再担任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职务,常委会委员职务的任期还是应当尽量到本届人大任期结束为止。

  为了减少届内调整的比例,地方在提名、推荐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时,在充分尊重人大代表的提名权的基础上,也要尽量不将接近退休年龄的同志提名为人大常委会委员候选人。如果确因工作需要,则就应当允许其“超龄”工作至本届人大任期结束。这对提高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工作责任心和履职能力,对于保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质量都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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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