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27 00:06:12
朱恒顺《中国青年报》(2016年01月26日02版)
经常有人批评一些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虚置,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程序不完善。没有法定的程序做保障,特别是不能给代表足够的调研、讨论、征求意见的时间,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就很容易流于形式。
目前,各地“两会”陆续召开。多数地方的人大会议都增加了一个特别重要的议题——审查和批准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草案)。
一个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要规划本地区未来五年的发展蓝图,理清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要求、基本理念、重大举措,可以说是本地区最重大的事项之一。由人大全体会议依法表决通过的规划纲要(草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需要全体代表在认真审议讨论的基础上,积极提出意见,审慎作出决定。
但是,令人略感遗憾的是,查询多地的人大会议日程,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草案)基本上都是书面印发代表,没有在全体会议上作报告或者说明,而且,审查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天,有的地方在同一个半天还安排了本年度预算报告(草案)和计划报告(草案)。虽然事关未来五年发展,内容重要,但是,留给代表们审查讨论的时间却是短得不能再短,代表们能否进行充分的讨论,能否进行认真的审查,能否代表选民提出合理的意见,确实值得怀疑。
地方人大的职权主要包括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任免权等四项。对于地方人大来说,决定地方发展的重大事项是其最重要的职权之一。虽然人们对法律上“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内涵理解不一,但审查和批准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草案),属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畴,应当没有太大的争议。对于这样一个重要的事项,如果不向大会作报告,不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和审查,就很可能会成为“走程序”、流于形式。
当然,一年一度的人大全体会议,不可能举行太长的时间,其他各项议程也都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会议上安排的用于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草案)的时间总是有限的。对于多数地方来说,能够安排一整天的时间用于审查规划纲要(草案),就已是非常不容易的事情。因此,对于此类重大的事项,还是要完善讨论审查机制,通过机制的完善来提高和增强审查实效。
比如,可以提前一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将规划纲要(草案)初稿发给代表,由各代表团先行组织代表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意见。在此基础上,通过召开代表团会议、代表小组会议等方式,进行会前初步讨论、审查。如果对某些内容有疑问,还可以约请起草单位到代表团会议上进行解释。如果在代表大会召开前,代表们对此类特别重大的事项,能够先进行一个月左右的会前调研、讨论、审议或者审查,在代表大会召开时,就可以将各方意见带到会议上,更好地依程序提出修改意见,并依法作出决定。看不完、讨论不充分、审查时间不够的问题,都可以得到很好解决,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质量也能够得到切实保障。
对于审查决定五年规划纲要之类的重大事项,除了会前的广泛调研、前期讨论外,人大开会时,即使不安排向大会作报告的日程,也要至少安排一至两次大会发言和听证、辩论,让代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不同利益群体的观点能够直接交锋、相互碰撞,达成最大限度的共识。
经常有人批评一些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虚置,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程序不完善。没有法定的程序做保障,特别是不能给代表足够的调研、讨论、征求意见的时间,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就很容易流于形式。当然,“重大事项”的内涵不够清晰,也是现实问题之一。由此来看,如果想把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的这一职权行使好,还需要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