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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扣押摩托何以成法官弟弟座驾

2016-01-17 18:52:55   

 据《华商报》报道,陕西城固县一辆涉杀人案的摩托车,在被法院“没收”3年后,竟然流入社会——有人驾驶这辆摩托车肇事逃逸,这引起强烈关注。而据记者调查发现,驾驶该摩托的逃逸者,正是3年前那起杀人案办案法官李潜泽的弟弟。

  汉中中院相关负责人说,他们法院对涉案赃款赃物的管理,实行一案一账、一物一卡,在裁判生效后10日内,会将赃物移送专门部门保管,并指定专人负责刑事涉案赃物接收、登记、保管等工作,并定期检查赃物,确保账物相符。而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有关机关应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应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涉案摩托车按理也应上缴国库,可在涉事法院如此“严格管理”下,其为何成了该案主审法官弟弟的座驾,并成为又一桩肇事案件的工具?该法官是否涉嫌私自违法处理涉案物?有律师表示,根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那该事件中又有无贪污挪用现象?显然需要查实。

  司法人员更应守法。可近年来,涉案扣押物被法官私自使用的乱象时有曝光,如江西有法院将扣押的汽车供法官使用。针对这类乱象,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根据中办、国办去年1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办案部门、保管部门截留、坐支、私分或擅自处理涉案财物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滥用职权等依法追究责任;办案人员、保管人员调换、侵吞、窃取、挪用涉案财物的,按贪污罪等依法追究责任。希望该事件的溯责结果,经得起法理拷问。

  □朱忠保(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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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