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25 10:38:12 作者:徐 刚 周 嵘
漫山遍野的桃花刚落,记者就来到北京市平谷区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一走进仲裁委秘书处的办公室,首先映入眼帘的是挂满两面墙的锦旗,“公正执法,百姓敬仰”、“匡扶正义,为民服务”等溢美之词的落款全部是平谷区的普通农民。“锦旗不仅是荣誉,更说明老百姓对我们的调处是服气的。”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副站长张加祥反复用“让他们和解”这句话来说明平谷区土地承包调解仲裁工作,“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诉求,农村也在不断变化,矛盾是总有的,关键是要建立矛盾的疏导和解决机制,绝不能只想着一裁了之,这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矛盾。不能让农民‘一辈官司辈辈仇’,我们的思路是尽量调解,让他们和解。”
三级网络,让各方有个说理的地方
“东高村镇某村耿某过去因为嫌种地赚钱少,通过口头协议把承包的果园交给小舅子吕某经营,现在要分征地补偿了,又想要回来,而吕某认为10年前你就不种地了,凭什么分钱给你?这个纠纷不大,但对双方当事人来说却是涉及切身利益的问题,必须按规定、凭政策,耐心地解决。很多农民对土地承包法不熟悉,对很多法律概念也很模糊,我们必须考虑到当事人的心情,让各方都把自己的道理摆出来,我们居中做解释、调处工作。”说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张加祥很感慨:“农民的事情很复杂,调解工作很难,但是必须做,让他们把话说开了,找到症结所在,很多纠纷就能迎刃而解。”
张加祥介绍,平谷区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探索农村经济合同仲裁,2009年12月,为迎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专门成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吸纳了19个部门参加。同时,在乡镇成立了17个调解委员会,由乡经管站、司法所等部门组成,农民土地承包纠纷由乡镇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为此专门聘请了174名专兼职调解员;在村级设立273个调解小组,利用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作用,争取小纠纷不出村就能解决。
“村级、乡镇和区仲裁委构成三级网络,这就是纠纷各方说理的地方。东家占了西家半垄地,人民调解员东家坐坐,西家串串,这种小纠纷一般在村里就基本能说和。村民和村委会发生纠纷了,乡镇调委会把双方当事人请到镇里坐下来,把各自的理由说清楚,我们从司法角度对农民弄不清楚的法律概念进行解释,最后争取在法律框架内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张加祥说,“去年我们接到了200多件仲裁申请,其中绝大多数都通过庭前调解就和解了,最终受理并作出裁决的只有13件。另外还有200多起纠纷在乡镇调解委员会就得到了调解解决。”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截至目前,平谷区仲裁委共受理来信来访632件,600余人次,成功调处农地纠纷439件,纠纷调处率为83%。今年60岁的仲裁员、平谷区中级法院退休老法官杜德义感叹地告诉记者:“除了公正执法、依法依规,土地承包仲裁还要考虑农民的心情和诉求。土地承包是农口的工作,自然要给老百姓一个说理的地方。这些年我最高兴的事情不是作出裁决,而是看到老百姓庭前和解。”
不偏不倚,让老百姓口服心服
仲裁员郭华胜指着墙上的一面锦旗,说了这样一个案例:黄松峪乡A村将3亩荒地流转给某市民,流转期约定为20年。后因村委会换届,新任村委会以某市民未对土地进行实际经营为由,将这块地再次发包给B村。某市民得知此事后,找到村委会要求继续履行承包合同。A村经济不富裕,难以向B村支付违约费用,因此一直拖延不办,某市民向平谷区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郭华胜说:“接到某市民的仲裁请求后我们立刻展开了调查,发现某市民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但B村已经在荒地上修建了房屋等设施,并已开始经营。如果支持某市民继续履约的请求,A村就要向B村支付大笔违约金,势必给A村本就很薄弱的集体经济雪上加霜。当事三方均有各自的利益诉求,我们仲裁委经过讨论,一致同意不能一裁了之,要充分照顾各方权益,争取和解。”区仲裁委分别与当事三方座谈,讲明承包法,分析利益得失,最终达成:由B村向某市民支付17万元费用,将剩余承包期转让,B村继续经营这块荒地。这起纠纷当庭和解。
在采访中,郭华胜告诉记者,土地纠纷调解仲裁的本意是协商解决矛盾问题,要想让当事人口服心服,公平公正是关键。“要让大家都看到我们仲裁员兼顾了各方利益,平等对待当事人,实实在在地为各方着想,才能让大家都信赖仲裁体系,那才能公平合理地解决问题。”
不偏不倚除了表现在平等对待当事人,还体现在仲裁工作的方方面面。张加祥说:“公平公正是仲裁法的要求,在具体工作中时时刻刻都不能忽略。在做庭前调查时,我们要求每个人庭前调查笔录上所有当事人都要相互签字确认,这不光是法律程序的要求,也是公平公正保障所有当事人权利的要求;一个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大概有4-5次法律文书的送达程序,不能只是‘一寄了之’,要充分考虑到当事人没有及时收到文书的可能性,因此坚持上门送达通知并现场取得回证。这些细节都保障了当事人享有同等的权利。”
排除干扰,让仲裁工作独立运行
“在仲裁过程中,严格按程序办事、规范操作,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排除干扰,公平、公正、公开地审理案件,及时、合理地解决纠纷。”张加祥介绍说。
对此,郭华胜也是深有体会:“2010年,金海湖镇某村村委会换届,李某与曹某共同竞选村主任,后来李某当选。曹某承包了7亩果园,李某当选后,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废除与李某的承包合同,将7亩果园重新发包,并限期曹某将种植的6000多颗树苗移走。曹某为此多次到各级部门上访、闹访,给当地镇政府带来了负面影响。区仲裁委受理曹某仲裁申请后,有部分人找到仲裁委,试图说服仲裁委偏重考虑村委会。仲裁委排除了这些外部干扰,坚持按照法定程序办案。最终还是通过调解,让李某和村委会认识到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内容违反土地承包法,大会决议无效,主动解除了第二份承包合同,继续履行与曹某的承包合同。曹某随后撤销申请,这起纠纷得以圆满和解。曹某事后送来锦旗,感谢仲裁委排除干扰,公正办案。”
在采访中,平谷区仲裁委提到,在很多仲裁案件中,农民都是作为农村弱势群体出现,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体现了仲裁法的立法精神。张加祥说,不受干扰,独立办案是仲裁法赋予我们的权利和职责。现实中有些村干部以种种借口和方法剥夺或削弱农民权利,甚至强取豪夺,面对这样的情况,更要求我们排除所谓“关系网”的干扰,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严格依法办案,有效保护弱势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