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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春梅:农地能否抵押融资取决于其市场价值

2015-10-15 08:31:42   

  “国务院刚出台的意见提到,试点涉及突破法律条款的,在试点期间允许相关法律条款暂停执行,这相当于法律上为农村土地抵押贷款放行。”胡春梅随即抛出了疑问,法律上的放开是否意味着农地抵押能够真正实现推广呢?

  当初,正是带着这个疑惑,胡春梅一头扎进了有关农地抵押法律方面的研究。但经过几年时间的追踪和实地调查,胡春梅认为,法律禁止农地抵押并非是农地抵押融资在现实中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

  市场是主要因素

  作为中国博士后特华科研工作站法学博士,胡春梅研究的方向是国际金融法,接触农地抵押融资是来自工作上朋友向其倾诉的苦恼。在做股权投融资的时候,常有农企的朋友向她抱怨融资难,即使在众多银行林立的今天,农业生产发展想要融资一两千万元依然非常困难。这种现象引起了她的关注和思考。从湖南农村走出来的她,原本对“三农”有着特殊的情愫,为此,她萌生了研究农地抵押融资的念头。当她把这一想法告诉导师时,没想到导师竟然给予大力支持。

  胡春梅开始追根溯源,把近25年来我国对农村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和荒地等)进行抵押贷款的实例进行分析总结,并展开了大量的走访调查。

  在两个小时的访谈中,胡春梅从农地抵押贷款市场的供需双方清晰地阐释了自己的发现。她说,从需求来看,农户对正规信贷的需求主要来自生产性即发展性信贷需求,需求最旺盛的是经商阶层;农村的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包括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对农村金融产品需求相当明显。

  “这些群体客观上存在农地抵押融资的意愿。”胡春梅强调说,但对资金供给方金融机构而言,他们并没有强烈的愿望。

  金融机构积极性不高是出自风险的考量。农地抵押的风险因素复杂,主要涉及到7大方面:农业生产自身属性导致风险大;农地缺乏统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地抵押的交易成本高;缺乏农地抵押担保中介机构,比如评估缺乏标准,农地抵押商业保险服务不足;没有统一公开的市场可以交易,不能以市场价及时变现抵押物;法律明确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我国的土地承担了农民的生存功能。

  胡春梅说,“其中最容易解决的是法律限制。而金融机构最关心的是农地抵押的市场潜力,能否为其带来经营利润。现实中,我国已经进行的农地抵押贷款试点并没有获得市场的广泛认可,多数的金融机构不愿意接受农地抵押。”

  她以林地抵押的现实情况,证实了法律有限的限制作用。

  法律从一开始就对林地抵押采取允许的态度,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林地的确权颁证工作一直在进行。同时,政府为了培育林权抵押市场,制定了评估制度和登记制度,并支持设立相关登记和评估机构,扫清了林权抵押实施的障碍。然而,林权的抵押融资发展不如人意,除了国有的林业公司能通过林权抵押获得贷款,集体或者个人拥有的林地抵押融资并不普遍。据国家林业局统计数据,2014年全国林业的投资额为4265.47亿元,其中来自银行贷款资金为401.70亿元,约占投资额的9.42%,主要是为林业的贴息贷款。

  “林地的抵押并非法律禁止的领域,但林权的抵押融资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样受到抑制。”胡春梅表示,在农村土地领域,农村土地的市场价值是决定其作为抵押物意义的关键因素,法律的禁止并非阻碍抵押融资的主要原因。

  农地抵押解禁应缓行

  尽管受城市土地引入资本带来的影响,希望通过允许农村土地抵押引导资本进入“三农”领域的呼声很高,但在胡春梅看来,时机尚未成熟。

  胡春梅认为,农村土地问题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谁获得了土地抵押流转带来的收益?事实上,在农地确权以及利益分配领域,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地方政府的产权关系没有理顺,存在严重的与民争利的现象。

  “如果农地抵押的开禁只不过为地方政府官员与工商企业的合谋提供新的空间和渠道,农户在这个过程中被眼前利益所蒙蔽,那么最终伤害的依然是农户的利益,还将影响到我国的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她说。

  同时,由于农村土地没有相对统一和完善的土地市场,金融机构在接受农地作为抵押物时,面临着信息不对称、土地评估价值缺乏标准以及债权难以实现的难题。从银行独立经营的角度来说,现阶段农地并不具备抵押贷款的条件。实践中,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其他担保方式介入农地经营性贷款之中。但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而非市场化的方式要求金融机构接受农地抵押贷款,要么是带来金融机构的软抵抗,要么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与其他利益主体的合谋,损害金融机构的整体利益。

  胡春梅说,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法律对农地抵押的禁止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全面解禁还需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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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jiangzh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