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29 10:47:46 来源: 京郊日报 作者:
插图 程思遥
近日,一则《老虎扑女游客 母亲施救被咬死》新闻广为热议。据报道,“当事游客签订过相关责任书,其中明确规定自驾入园要锁好车门窗,严禁下车”。旅游者“危险自负”和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如何得到兼顾成为值得思考的问题。
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近年来游玩项目层出不穷。然而,形形色色的游玩过程中,往往蕴藏着侵权的风险。又值一年的旅游旺季,怀柔法院法官对一些特殊的旅游项目侵权问题进行梳理总结,提请大家在high大了的时候,注意防范其中风险。
案例1
玩真人CS摘下头盔
游客被“流弹”击伤
张斌一家都是野外运动爱好者。周末,张斌约朋友前往CS俱乐部进行真人游戏。游戏之前,工作人员告知双方要做好安全防护,尤其在没有得到工作人员许可的情况下,不可以摘下头盔。在游戏过程中,张斌之子张乐摘下头盔,结果被“流弹”击中。张斌为儿子花费医疗费1.7万元。张斌将CS经营者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法官提示
按照不同年龄身份 确定安全注意标准
“娱乐式旅游”是很受“驴友”欢迎的一种旅游方式,包括野外探险、个体娱乐设施等项目。但其中部分“刺激”项目安全标准缺失严重。据统计,自2011年以来,怀柔法院审理的40件个体商户当事人成为被告的案件中,旅游接待达到法定安全注意标准的不足40%。同时,个体商户将自己的义务仅局限于告知提醒,甚至有些商户和当事人签订了“危险自负”等相关合同条款。殊不知,此种告知提醒仅是最低的义务标准,需要结合项目的危险等级和相关人员身份的综合认定。例如,本案中如果该CS场所只允许成年人进入,告知提醒,并由相应的工作人员进行适度保护,可以认定商家履行了自身义务。然而,该CS场所并不禁止未成年人玩耍。相较于成人自控力,未成年人自控力明显偏弱,告知提醒显然不足以杜绝危险发生,安全保障义务明显更大,以确保未成年消费者安全。所以,法官认为,对于不同年龄群体均可以进入的娱乐场所,应按照顾客身份确定“最高注意”标准。
案例3
学生参加高校游
爬假山不慎摔伤
何健高考后填报了某高校。暑假期间,父母带其到该校参观,提前感受学校气氛。在学校游玩时,何健攀爬学校假山不慎踏空摔下,鉴定为四级伤残。何健以学校为被告诉至法院。经查,该假山正在整修期间,假山四周也明确标示了相关警戒注意牌。
法官提示
接待未成年游客 安保标准应更高
“高校游”成了高考季新兴的旅游形态,但同时也给高校带来很大的管理压力。不少高校通过限时或者身份登记等形式对来校参观的游客予以限制。游客在高校受伤类案件也会偶有发生,法官认为,在高校对于校外参观人员管理责任还不明确的情况下,不应过多苛责高校责任。否则,对学校来说,既不可能,也难以实现。尤其对于非受邀来校的游客,高校仅负最低的告知和注意义务即可。例如本案中的警示牌等。当然,对于本校的学生,尤其是其中未成年学生,学校应给予更高的注意义务,如果存在过错,仍要承担相应责任。同理,对于应邀前来高校参观的学子,由于其邀请行为,高校更应该产生高于一般人的注意标准,保障受邀请人的合理性安全。
案例2
商户找人代开发票
事故发生后玩失踪
暑期,刘云与家人在朋友介绍下前往郊区某村避暑,途中看见有皮划艇漂流活动。刘云一家决定尝试,但要求商户开具发票。为促成生意,皮划艇商户找到周围饭店代开发票。由于无人监管,漂流过程中皮筏翻覆,刘云溺水致肺部受损,花费医疗费用4.7万元。此时,皮筏租赁商已经不知所踪。刘云无奈,以开具发票的饭店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责任。
法官提示
“人票不一”现象多发 游客找侵权人困难
近年来,有不少非国家或政府开发的景点受到游客热捧。此类景点,很多都是村委会或者几个村民搭建简易售票口进行售票,甚至不开发票。同时,这些景点周围也会形成相应不规范的配套措施。例如本案中的漂流项目。此类项目由于没有经过审批报备,商家没有发票等相关票据。为了满足游客开具发票等要求,商家会在邻近商家处以相应税点购买一定数量发票。由于流动性大,发生安全事故后,受害人往往只能找到发票出具者,并将其告上法庭。对于此类问题,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法官认为,发票出具者明知自己行为违法,仍然将发票卖给他人并获益,本身就认可并放任了可能存在的违法风险,其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在赔偿完后可以向真正侵权人追责。